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簡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簡聲字第7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96年底已與相對人甲○○達成每月由聲請人配偶 潘菊芬 還款新臺幣1萬元之協議,相對人不得再聲請本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155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聲請人在第三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處之薪資債權云云。
三、查聲請人並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提起相關訴訟,此業經本院查詢明確。其聲請停止本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155號強制執行程序本院審查結果,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所為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慧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