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苗簡字第82號原告 李明義 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林益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重複超高循環利息以及違約金致原告權益受損害。再加上原告遭遇多次颱風、大水災和百年來最大一次旱災困境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嚴峻,造成原告經濟困難,如今所有農地又遭被告查封,原告生計已被斷頭,苦不堪言。另法院執行處全部查封並拍賣原告全部的農地耕田,且以公告地價進行拍賣,顯然與市價大相逕庭,賤價拍賣原告所有之財產,顯侵害原告權益甚鉅。再者法院執行處將原告所有之不動產均扣押拍賣,亦有違反超額査封之情勢,其造成原告權益遭受極大不利益之影響,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原告取得該土地於數十年,千辛萬苦一磚一瓦,歷經數十年勘墾拓荒,打拼經營,花費無數時間及金錢,全心投入建設,乃原告一輩子之心血,如今卻因強制執行程序造成原告身心壓力巨大,再原告昔日也同意將系爭拍賣土地供自來水公司埋設輸水供水管線供民眾用水,也同意台灣電力公司設置高壓電塔於原告之系爭拍賣土地,積極推動國家重大建設以及防洪防淹設施,出錢出力完全不留餘力,為國家付出,倘若系爭土地遭落入他人之手,對於民生所需之水力、電力恐怕後果不堪設想。故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0875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件原告在民事判決確定後,均未曾還款,如其有部分還款,應負舉證責任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前向被告申辦信用卡使用,自109年1月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而積欠被告152,019元,後經被告起訴後由本院於109年12月16日以109年度苗簡字第61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原告應給付被告152,019元,及其中148,334元自109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後持系爭執行名義就其對原告150,000元範圍內之債權以原告如附表一之不動產聲請假扣押,由本院以109年度司執全字第60號案件併入109年度司執字第10875號執行在案。
㈢原告另積欠訴外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信用卡費,經本院於109年2月20日核發109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司執10875號卷),內容記載原告應向花旗銀行清償462,300元及其利息,後經花旗銀行持系爭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後由本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10875號執行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㈣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於109年5月29日以頭地一字第1090003213號函記載略以:原告李明義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業經本所辦理查封登記完畢等語。
㈤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9年12月24日以苗院雅109司執溫字第10
875號函記載:原告所有之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於109年12月22日800,888元拍定,似已足額受償,須待債權人陳報債權後始能確定,故其餘之標的暫不續行拍。
㈥原告所有之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經拍定後,其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金額如附表三、四所示。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積欠被告152,019元。被告取得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後
持系爭執行名義就其對原告150,000元範圍內之債權以原告如附表一之不動產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經本院強制執行拍定1142地號土地,就其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三、四所示等情,有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0875號強制執行卷可憑,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著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資參照。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須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始得提起。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債權人就執行名義所示之請求權,全部或一部消滅。所謂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則指債權人就執行名義所示之請求權,暫時不能行使而言。在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之情形,法律如於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後修正,並設有溯及適用之規定者,是否得據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須視修正條文之具體內容而定,非可一概而論。如依修正條文溯及適用之結果,當然、直接消滅或妨礙債權人之請求,則債務人雖已受敗訴判決確定,仍得以嗣後法律修正,消滅或妨礙債權人之請求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反之,如依修正條文溯及適用之結果,不足以當然、直接消滅或妨礙債權人之請求,而須藉由法院審判過程為之,但已無從經由終結之審判程序,消滅或妨礙執行名義確定判決債權人之請求者,自不得據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此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02號民事裁判要旨可參)。再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是債務人異議之訴,須以其主張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發生於執行名義成立後者,始得為之。若其張主之事由,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前,即已存在,則為執行義之裁判,縱有不當,亦非異議之訴所能救濟,此有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427號判例可參。經查,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事由,均無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異議之訴之餘地,又原告均未舉證有何可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事由而可撤銷本院之強制執行,是其主張自難採信。又經本院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0875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該強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民事判決而非支付命令,原告主張皆未接到通知,而導致當時無法抗辯云云,揆諸上開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尚難謂已盡適法之舉證責任,是以,原告依強制執行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自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撤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0875號清償借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訴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岢禛附表一:
109年司執全字000060號財產所有人:李明義編號土地面積權利範圍1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364㎡2分之1備考:一般農業區、丙種建築用地、苗栗縣政府89府用字地0000000000號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公告確定編號建物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面積權利範圍2苗栗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員林村11鄰屯營58之2號)住家用、加強磚造㈠一層:118.94㎡㈡平台:29.31㎡2分之1附表二:
109年司執字第010875號財產所有人:李明義編號土地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1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44732分之11,500,000元備考: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苗栗縣政府89府用字地0000000000號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公告確定2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3642分之1900,000元備考:一般農業區、丙種建築用地、苗栗縣政府89府用字地0000000000號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公告確定3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679.3310分之3924,750元備考:一般農業區、丙種建築用地、苗栗縣政府89府用字地0000000000號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公告確定4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2617.112分之1791,680元備考: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苗栗縣政府89府用字地0000000000號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公告確定5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2958.063分之1660,000元備考: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苗栗縣政府89府用字地0000000000號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公告確定編號建物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6苗栗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員林村11鄰屯營58之2號)住家用、加強磚造㈠一層:118.94㎡㈡平台:29.31㎡2分之1150,000元附表三:
製作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案號:溫股109年司執字第10875號債務人:李明義執行清償(拍賣)所得金額:苗栗縣○○鄉○○段0000號新臺幣800,888元次序債權種類優先或普通債權人債權原本債權利息共計分配比率分配金額不足額期間日數利率金額1土地增值稅(扣繳)優先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竹南分局65,83865,838100%65,83802地價稅(96.1.12以後)優先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竹南分局000%03執行費優先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98913,989100%13,98904假扣押執行費優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161,216100%1,21605稅款次優苗栗縣政府稅務局9,3229,322100%9,32206清償債務普通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3,213109.01.26109.12.30340年利15%利息29,791243,285109.01.26109.12.30340年利15%利息33,993462,300本金526,084100%526,08407假扣押債權普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8,334109.03.02109.12.30304年利15%利息18,532152,019本金170,551100%170,55108發還債務人普通13,88813,888100%13,8880小計800,888附表四:債權人分配金額彙總表債權人分配金額不足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1,7670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40,0730苗栗縣政府稅務局9,3220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竹南分局65,8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