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784號債權人昶盛製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添枝 上列債權人昶盛製網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毅昇營造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昶盛製網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供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