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5年3月││││││├──────────┼────────────┼────────────┼────────────┤│犯罪日期│97.08.07│97.08.07│97.06.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苗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1028號│4801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訴字第692號│98年度上訴字第1974號││審│││││├────────┼─────────────────────────┼────────────┤││判決日期│97.11.07│98.12.30││││││├─┼────────┼─────────────────────────┼────────────┤│確│法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692號│99年度台上字第1282號│││││││├────────┼─────────────────────────┼────────────┤││判決確定日期│97.11.07│99.03.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否│否││件│││││││││├──────────┼────────────┴────────────┼────────────┤│││││││││││││備註│苗栗地檢97年度執字第3316號│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3588││││號│││││││││└──────────┴─────────────────────────┴────────────┘
102.03.11~103.11.10103.11.11~119.02.10
均無羈押折抵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年罪日期│97年4月底某日│97年5月初某日│97.05.0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3798、4888號、98年度偵續字第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05、207號││審││││├────────┼──────────────────────────────────────┤││判決日期│99.02.04│││││├─┼────────┼──────────────────────────────────────┤│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05、207號││││││├────────┼──────────────────────────────────────┤││判決確定日期│99.03.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否│否││件│││││││││├──────────┼────────────┴────────────┴────────────┤││││││││││備註│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888號││││││││││└──────────┴──────────────────────────────────────┘
119.02.11~134.01.06羈押97.08.07~97.09.10計35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年罪日期│97.05.26│97.05.26│97.06.0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3798、4888號、98年度偵續字第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05、207號││審││││├────────┼──────────────────────────────────────┤││判決日期│99.02.04│││││├─┼────────┼──────────────────────────────────────┤│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05、207號││││││├────────┼──────────────────────────────────────┤││判決確定日期│99.03.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否│否││件│││││││││├──────────┼────────────┴────────────┴────────────┤││││││││││備註│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888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年罪日期│97.05.24│97.05.27│97.06.0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3798、4888號、98年度偵續字第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05、207號││審││││├────────┼──────────────────────────────────────┤││判決日期│99.02.04│││││├─┼────────┼──────────────────────────────────────┤│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05、207號││││││├────────┼──────────────────────────────────────┤││判決確定日期│99.03.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否│否││件│││││││││├──────────┼────────────┴────────────┴────────────┤││││││││││備註│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888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年罪日期│97.06.07│97.06.09│97.06.1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3798、4888號、98年度偵續字第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05、207號││審││││├────────┼──────────────────────────────────────┤││判決日期│99.02.04│││││├─┼────────┼──────────────────────────────────────┤│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05、207號││││││├────────┼──────────────────────────────────────┤││判決確定日期│99.03.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否│否││件│││││││││├──────────┼────────────┴────────────┴────────────┤││││││││││備註│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88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年罪日期│97.05.26││││││││├──────────┼─────────────┼────────────┼────────────┤│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3798││││年度案號│、4888號、98年度偵續字第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05、207號││││審││││││├────────┼─────────────┼────────────┼────────────┤││判決日期│99.02.04│││││││││├─┼────────┼─────────────┼────────────┼────────────┤│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05、207號││││││││││├────────┼─────────────┼────────────┼────────────┤││判決確定日期│99.03.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件│││││││││├──────────┼─────────────┼────────────┼────────────┤││││││││││││││││備註│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8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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