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度繼字第 18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繼字第 18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861號聲 請 人 丙○○即 繼承人 號兼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乙○○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中縣○○鄉○○村○○路○○○巷○○○號)於97年7月11日死亡,聲請人於97年8月11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