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58號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58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簡字第4316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饒志民書記官陳玉娥調解委員陳忠勝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陳忠勝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中華郵政士林劍潭郵局;受款戶名:甲○○;受款帳號:00000000000000),給付期日分別為:
(一)於民國98年11月23日前,給付新臺幣壹萬元。
(二)餘款新臺幣肆萬元,自民國98年12月8日起至民國99年3月8日止,共分為4期,每月為一期,以每月8日為清償日,按月給付新臺幣壹萬元。
(三)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原告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陳玉娥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