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5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玖拾伍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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