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乙○○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