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83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徐明惠 債務人 王志成 債務人 王崑山 債務人 王黃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零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志成前於民國93年至97年間,邀同債務人王崑山、王黃秀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34,69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志成自民國100年4月2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00,579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0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王崑山、王黃秀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