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87號聲請人 鄒威民 即威科企業社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曾怡婷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1多麥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積穗分行111年6月10日39萬5,731元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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