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39號原告寬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郭濱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 律師被告允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招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2,0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