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36號原告馥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盛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光憲 被告 翁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4紙足參(見本院卷第71至79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佩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