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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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15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春桃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應為黃春桃或 林黃春桃 ?若有誤,請具狀更正?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