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8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芳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芳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芳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2443號判決及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1567號、104年度訴字第546號判決分別判刑確定,並經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刑期起算日期105年
2月2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6年6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15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即明,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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