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087號債權人 盧泳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宋育政湯微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聲請狀所載之請求標的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區分票號AG0000000、AG0000000為對何債務人之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㈡請查報票號AG0000000之支票,台端與債務人間有無票據
以外之法律關係(如:借款、貨款)並釋明之,及此張支票請求利率6%之依據為何?㈢利息起算日自106年3月2日起算是否有誤?(應自提示日
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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