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0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0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0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撤緩偵字第二一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下列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前述犯罪行為: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自白。
(二)被害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指述。
(三)被告行竊時被監視器所拍攝之照片三張。被告之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丁蓓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捷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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