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股票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三號聲請人陸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股票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八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述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吳麗惠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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