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030號債權人 成琨 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振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范寶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之債務人范寶嘉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范寶嘉非發票人,非本案之債務人。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