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91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債務人 吳玉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其中叁萬柒仟柒佰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壹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其中壹拾肆萬陸仟柒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玖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叁拾萬壹仟肆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