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證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8年9月2日犯偽證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一)字第380號(偵查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8475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沈宜生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