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七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一一號(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四六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
五九、五0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且宣告刑為有期徒刑六月,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