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8號原告 錢麗華 被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以109年度補字第62號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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