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12號原告 陳奕憓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未具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若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