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40號聲請人 洪蔡靄萍 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
陳勵新 律師 安玉婷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洪崇濟 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洪崇濟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4年4月25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爰依上揭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