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215號聲請人 石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之人 張麗珍 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具狀陳報欲處分不動產之原因、相關書面契約、選任之特別代理人人選 張少雲 同意書,並敘明張少雲與受監護宣告人張麗珍之關係親疏及其適任之理由。
二、受監護宣告人張麗珍最近親屬同意由張少雲擔任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
三、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欲處分之不動產證明文件、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書,以供法院審酌。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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