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4249號債權人元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清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應於103年12月16日給付本件貨款,則本件請求之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即103年12月17日起算,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