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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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侵訴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欽龍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103年8月1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特殊記事欄、特殊記事日期欄註記被告上開死亡結果及死亡日期)及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廖欣儀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