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威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法院書記官徐建功附表:
一、聲請人戶籍地在高雄縣,請釋明本院有專屬管轄之事由。
二、聲請人名下並無不動產及汽、機車,為何要負擔房屋稅與牌照稅,請釋明。
三、受扶養人 吳馮貴香吳順發 是否有領取敬老津貼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據實說明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詳細說明項目、原因、日期及交易金額並檢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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