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63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竹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
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