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0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訴字第90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劉正穆律師
徐宏澤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吳忠德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緝字第84、85號、98年度偵字第3033號),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書記官廖仲一通譯宋文琪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如下:
一、主文:丙○○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並向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其支付方式為: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按月支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元,至全部支付完畢為止,如一期遲延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如附表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甲○○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並向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其支付方式為: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按月支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元,至全部支付完畢為止,如一期遲延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如附表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乙○○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台幣拾萬元。其支付方式為: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起,於每月十一日支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元,至全部支付完畢為止,如一期遲延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如附表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本件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除其中被告3人所偽造者為印文而非署押(詳見他字卷㈡第43-50頁),應予更正外,其他部分均予引用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
1、被害人連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6年3月1日為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併(本院卷第61頁),附此說明。
2、本判決所為附負擔之緩刑,其所附負擔,係依被告與告訴人就本件民事部分(已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經和解在案)之和解條件訂定,僅以此緩刑之負擔,盡可能擔保和解條件之履行,非另行創設被告與告訴人間之新債權債務關係,為免事後衍生其他爭執,特此敘明。
五、本判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上訴:
(一)於本院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權利之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三)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
(四)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五)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六)協商判決所科之刑,非屬宣告緩刑之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而有前項各款所列情形之1者,得自收受本判決筆錄正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書記官廖仲一
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下單時間│採購單編號│偽造印文之內容及數量│卷內所在│├──┼─────┼───────────┼────────────────┼────┤│1│2005/09/22│PONO:VK0000-000│偽造之「泰強電子(深圳)有限公司│他字卷㈡│││││」及「 蔡信儀 」印文各1枚│第43頁│├──┼─────┼───────────┼────────────────┼────┤│2│2005/10/19│PONO:VK00000-000│同上│同上卷第││││││44頁│├──┼─────┼───────────┼────────────────┼────┤│3│2005/11/29│PONO:VK000000-000│同上│同上卷第││││││45頁│├──┼─────┼───────────┼────────────────┼────┤│4│2005/12/2│PONO:VK000000-000│同上│同上卷第││││││46頁│├──┼─────┼───────────┼────────────────┼────┤│5│2005/12/14│PONO:VK000000-000│同上│同上卷第││││││47頁│├──┼─────┼───────────┼────────────────┼────┤│6│2006/1/5│PONO:VK000000-000│同上│同上卷第││││││48頁│├──┼─────┼───────────┼────────────────┼────┤│7│2006/1/13│PONO:VK0000000-000│同上│同上卷第││││││49頁│├──┼─────┼───────────┼────────────────┼────┤│8│2006/2/20│PONO:VK0000000-000│同上│同上卷第││││││5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