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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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68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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