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5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錦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6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零點捌捌陸柒公克,含外包裝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諭知無罪或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意旨、83年度台非字第34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錦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執行觀察、勒戒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24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738號、第39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毒品1袋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侯錦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0日以105年度毒聲字第116號裁定應受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滿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10月6日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24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738號、第39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相關偵查案卷無訛。至扣案之白色結晶1袋(實稱毛重1.0960公克《含1袋》,淨重0.8870公克,取樣0.0003公克,餘重0.8867公克),經送驗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憑(見士檢104年度毒偵字第2042號卷第65頁),堪認上開白色結晶1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直接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之外包裝1只,因包覆毒品,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表面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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