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6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被告丙○○
(被告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所訂之「住宅貸貸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兩造曾約定:如因本件涉訟時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管轄約款為契約第21款),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資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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