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界鋐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界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界鋐因犯竊盜、詐欺、脫逃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894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4月2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簡字999號),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