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豐補字第445號原告 鄭家秐 即 鄭素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瑞芳 、 陳岳鴻 、 陳麗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