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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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445號

原告 鄭家秐鄭素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瑞芳陳岳鴻陳麗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許家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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