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甲○○
代 理 人 林秉欣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齊天空調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支救助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以其前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請准訴訟救助。惟查: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第62條所規定「准予訴訟救助」之
要件均包括「無資力」,本件依聲請人提出之申請法律扶助
覆議審查表記載資力部分聲請人全戶可處分資產新台幣(下
同)718,901元,尚超過准予法律扶助資產上限60萬元,覆
議審查結果僅准予部分扶助,有該覆議審查表影本附卷可稽
,此外未據聲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