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6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635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5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1,9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8元,原
告僅繳納新臺幣3,53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16,478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房屋)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6,000元x12月÷10%=1,920,000元(依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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