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指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本院原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所承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行為次數僅一次,與檢察官起訴被告施用之次數為二次並應構成連續犯之事實有別,是本件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應由本院撤銷前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念祖法官鄧敏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