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4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祥儹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祥儹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祥儹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96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法確定債務,故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亦有規定。至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法無明文,但參酌公司法第83條規定之結果,應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惟所稱「就任之日」,若係法定清算人,因無須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應以公司解散之日為其就任之日;若係章定、選定或選派清算人,應以其實際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
三、查聲請人係於民國96年12月21日經相對人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而於96年12月26日同意就任,另於97年1月9日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等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97年度司字第24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7年6月25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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