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交訴字第7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7年度交上訴字第126號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24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8年2月2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3月10日以法矯字第0999007449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10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427號函及所附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10日法矯字第0999007449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德民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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