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罪案件,經本院86年上重更(一)字第42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86年5月2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3月1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10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39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賴邦元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