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上易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174號上訴人即被告 石光明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85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著有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可參)。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於103年10月30日合法提起上訴,形式上雖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理由略以:上訴人自白犯罪,已坦承犯行,知錯悔過;上訴人家庭經濟狀況不佳,母親年邁,復育有5名未成年子女待扶養,希望能從輕量刑,發回重新判刑,給上訴人一個自新機會,讓上訴人能夠早日回歸到家中,照顧家內年邁母親及妻小的生活瑣事,也希望能藉此案教訓,給自己一個警惕,不再執迷錯誤,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查上訴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復於102年11月12日晚間,在友人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業據上訴人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復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等事證可佐,原審依法調查卷內證據,依所得之心證,認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並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7月,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無失出失入之情形,經核並無不合。
(二)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於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就量刑究有何未依卷內資料審酌之不當,亦未提出足以影響原審量刑結果之新事證,依上開說明,其上訴已難認有具體理由。況觀諸原判決業已詳細說明:審酌上訴人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罰之執行,已知悉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未從中記取教訓,並澈底戒毒,竟無視法律禁令,再度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及施用毒品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且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上訴人自陳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以臨時工為業,尚有5名未成年子女需其扶養,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而為量刑,顯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法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應審酌之各項事由。又上訴人素行不佳,自89年起即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前科紀錄,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為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原審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後,僅量處上訴人有期徒刑7月,顯已從輕量刑。上訴意旨徒憑己意請求從輕量刑而置原判決上開論述於不顧,亦未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自難謂上訴有具體理由。從而,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信旭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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