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13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金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榮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正確公司名稱,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二、陳明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自103年9月1日)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