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景昌(原名廖慶福、廖景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景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景昌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35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101年4月24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鄭水銓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