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590號債權人永絖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振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田得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