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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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立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解 潘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華綾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6,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曾百慶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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