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林新峰 被告 許嘉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緝字第2號(原110年度交易字第1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楊心希法官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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