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昭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龍利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康茱鳳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98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2月24日下午2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調解室調
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丁○○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康茱鳳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給
付方法如下: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給付壹拾叁萬元;餘款
壹拾貳萬元,自九十八年四月起至九十九年三月止,按月於
每月十日前各給付壹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