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7號原告 洪義楠
林祖儀 被告 何逢成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14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洪義楠、林祖儀於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48號被告何逢成被訴竊盜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高郁茹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