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 賴獻倡
賴逢繁 賴献詒 賴永昌 賴發鄉 賴增鄉 賴紹宏 賴政宏 賴賜深 賴學明 賴金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賴賢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張婉郁